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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5.7.5条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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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生产氯气安全设施通用技术要求》T/CCASC1003-2021、《氟化氢生产安全技术规范》HG/T30033-2017
1.液氯、氟化氢储罐(槽)必须设置应急槽,且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的容积。
2.液氯贮槽发生泄漏时的倒槽操作,应在无人员进入贮槽厂房内的情况下在操作室中完成。氟化氢储罐(槽)区周边应安装喷淋水幕,具备远程控制功能或采用整体封闭吸收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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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十条
1.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应包括设备采购、安装、试车、验收,特种设备、动设备、静设备、备品配件、防腐蚀泄漏、检维修、巡回检查、设备润滑、维护保养、安全附件、变更、设备报废等管理制度。
2.设备管理制度应明确管理程序、责任部门、管理职责及检查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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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10.4条、《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七条
企业应落实“三级过滤”(润滑油脂大桶到小桶、小桶到油壶、油壶到机泵应分别设置满足质量要求的过滤设施)“五定”(定质、定量、定点、定时、定人)润滑管理要求,现场的油杯、视镜应清晰显示油位,现场无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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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
企业应建立静、动密封点台账,全面辨识可能发生泄漏的部位,评估泄漏风险,重点关注毒性物料(硫化氢、光气、氯气等急性毒性类别1和类别2的气体)、液化烃法兰密封、高温油泵密封、可燃气体的压力管线、装卸等泄漏风险,并明确具体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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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年94号)
定期对涉及液态烃、高温油等泄漏后果严重的部位(如管道、设备、机泵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对泄漏部位及时维修或更换。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介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部位,应采取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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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
企业应加强防腐蚀管理,涉及腐蚀性介质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适当的防腐蚀措施,加强壁厚检测,明确测厚方法、测厚点部位、检测频次、责任人及记录要求,定期评估防腐效果。其中,多晶硅企业应对换热器中氯硅烷泄漏异常情况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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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1.对涉及光气、氟化氢、氯气、硫化氢、氯化氢等易腐蚀的管道、设备定期开展防腐蚀检测,监控壁厚减薄情况,及时发现并更新更换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
2.对硅粉输送或含尘气体的管道、设备易磨损部位进行定期测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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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
高危泵包括高温泵(输送介质操作温度≥自燃点或260℃)、液化烃泵(输送介质为C1-C4的烃类液体或其他类似液体)、中度以上有毒有害介质泵等轴端机械密封应采用串级、双端面机械密封、泵用干气密封或其他更好的密封形式。液化烃泵、有毒有害介质泵选型也可按SH/T3148选用无密封泵。其中含光气的物料输送,当采用机械密封泵时应采用带密封冲洗的双端面机械密封泵,或干气密封形式的输送泵。苯乙烯介质的输送应选用屏蔽泵、磁力泵等无泄漏泵,泵体应采取降温措施,保证苯乙烯温度不高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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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1条、《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液氯(氯气)生产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氟化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四条
化工生产装置应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负荷等级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其中,液氯贮槽泄漏事故氯装置电气设备如循环泵、事故氯风机等应达到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