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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2.1.9条
2.1.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n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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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3.3.10条
3.3.10 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n2 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本规范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规范表3.3.2(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0倍:/n1)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 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n2)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n3)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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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3.7.2条
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n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n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n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n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n5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 ,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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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3.8.5条
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时,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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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8.3.11条
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n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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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10.3.3条
10.3.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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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6.4.3 条
6.4.3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n 1. 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n 2. 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n 3. 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共台设置;/n 4.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n 5. 铁路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梯子;/n 6. 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液化烃汽车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n 7. 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n 8. 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n 9. 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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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6.4.4 条
6.4.4 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n 1. 除船舶在码头泊位内外档停靠外,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4.4的规定;/n 2. 液化烃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其他可燃液体共用一个泊位;/n 3. 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有关规定执行;/n 4. 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n 5. 液化烃的装卸应采用装卸臂或金属软管,并应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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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7.1.1 条
7.1.1 全厂性工艺、热力及公用工程管道宜与厂内道路平行架空敷设,循环水及其它水管道可埋地敷设;地上管道不应环绕厂房(生产设施)或储罐(组)布置,且不得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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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11.3.2条
11.3.2 火灾发生时应正常工作的房间,消防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火灾时工作的需要,且不应少于3.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