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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5.5.9条
1.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2.环氧乙烷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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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5.5.4、5.5.7、5.5.8、5.5.10条
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应满足:
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2.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紧急排放时,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应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3.对可燃气体设备,应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4.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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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下列方面应符合GB50183、GB 50160及GB50074等相关规范要求:
1.防火间距;
2.罐组总容、罐组布置、罐组内储罐数量及布置;
3.防火堤及隔堤;
4.放空或转移;
5.液位报警、快速切断;
6.安全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
7.水封井、排水闸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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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企业应对储罐呼吸阀(液压安全阀)、阻火器、泡沫发生器、液位计、通气管等安全附件按规范设置,并定期检查或检测,填写检查维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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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 )第B4.2(4)条
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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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9.1.3条
在用安全阀进出口切断阀应全开,并采取铅封或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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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2006)第B4.2(4)条
爆破片应正常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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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液化烃球形储罐设计规范》(SH 3136-2003)第8.5条
丁二烯球形储罐应采取以下措施:
1.设置氮封系统;
2.储存周期在两周以下时,应设置水喷淋冷却系统;储存周期在两周以上时,应设置冷冻循环系统和阻聚剂添加系统;
3.丁二烯球形储罐安全阀出口管道应设氮气吹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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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5.10条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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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 3017-2008)第5.5.4.6条
超过100m3的液氨储罐应设双安全阀,安全阀排气应引至回收系统或火炬排放燃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