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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9.1条
操作规程的编制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异常处置、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及报警、联锁值设置,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及预防措施和步骤;操作过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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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9.1条
操作规程中有关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及报警、联锁值不应超过对应的设计值。工艺卡片中有关重要控制指标、报警和联锁值应与操作规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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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内浮顶罐低液位报警或连锁值不得低于浮盘支撑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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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化工企业全流程自动化控制配备和提升规范》DB32/T4743-2024第8.1条
同一反应工艺在一个反应釜内进行分阶段反应的,应根据各个反应阶段的温度、压力等工艺控制要求,分别配备自动控制系统或采取顺序控制方式,对反应温度、压力等重要工艺参数实现控制、报警、联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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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9.4条
操作人员应对温度、液位、压力等重要参数超限运行工况及工艺报警情况及时响应、处置,建立工艺报警处置记录,工艺报警处置记录应包括工艺报警位号、报警信息、发生时间、报警原因、处置情况、恢复时间、责任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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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自动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等专业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包含部门职责、管理内容、检查与考核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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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
仪表专业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现场仪表、自动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完好性等进行巡检,建立巡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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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苏应急〔2019〕53号)第三(七)2条
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的主要工艺控制流程应与P&ID图一致,控制系统的工艺报警设置应与设计文件、操作规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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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苏应急〔2019〕53号)第三(七)3条
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应设置管理权限,岗位操作人员不应有修改控制系统工艺指标、报警阈值、联锁阈值和摘除联锁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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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气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第14项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应设置安全仪表(SIS)系统,并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紧急停车联锁应在SIS系统内实现,进入SIS系统的仪表应在SIS系统内报警的同时通讯到DCS系统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