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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苏应急〔2019〕53号)第三(七)2条。
SIS的逻辑关系组态应与设计文件一致,SIS报警联锁值应与设计文件、操作规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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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2013第10.1.2条、第10.1.4条、第10.1.5条、第10.2.4条、第10.3.2条、第10.4条、第10.5条、第10.6条
SIS显示界面应包括输入输出状态、逻辑关系、联锁旁路、诊断结果等信息,具有系统故障报警功能和事件顺序记录(SOE)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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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设计规范》HG/T20511-2014第4.2.5条
SIS的压力联锁变送器与过程控制系统的压力控制变送器、现场压力表不应共用同一取源口、根部阀和引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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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报警及联锁系统设计规范》HG/T20511-2014第4.11.4条
紧急停车按钮应有可靠防护措施,应标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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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供气设计规范》HG/T20510-2014第4.3.1条
控制室应设置仪表供气系统的压力指示和低限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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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完好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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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量程设置、报警值设定、现场安装位置、区域报警器设置应满足GB/T5049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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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第6(四)3、《液氯(氯气)生产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第(一)7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液氯(氯气)生产企业氯气探测报警器至少每季度人工测试一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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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第6(四)3
企业应建立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报警和处置记录,及时记录报警原因和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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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4.4.3条、《光气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第56项
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光气企业在控制室进风口处应设置气体检测器,与通风系统联锁,并向控制室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