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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  第3.8条
                        3.8使用人员应进行以下技能培训,经本单位实际考核合格。
a)本岗位配备的空气呼吸器结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
——了解各部件的原理与性能。
——正确识别空气呼吸器及气瓶上的相关标识。
——掌握空气呼吸器部件组合及着装带调节方法。
——掌握面罩佩戴密合性检査方法及呼吸是否顺畅的检査方法。
——掌握气瓶内剩余气体能够维持呼吸的时间。
——能在60s内正确佩戴空气呼吸器。
——掌握保持平稳呼吸,延长有效使用时间的方法。
——了解佩戴空气呼吸器操作时与其他人员配合作业的注意事项。
——了解与其他防护用品配合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b)了解所佩戴的空气呼吸器与工作场所危害物质的适应程度及各种浓度允许的工作时间。                                                    c)了解与本岗位有关危害物质的性质及防护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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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  第4.2.1条
                        4.2.1由使用者或经过培训的专门维护人员进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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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  第4.4.1条
                        4.4.1修理部门应取得制造商的授权。修理人员应接受制造商的专门培训,方可从事空气呼吸器修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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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  第5.4.2条
                        5.4.2 在用空气呼吸器定期技术检测机构由使用单位、制造商或第三方检测服务商按以下要求建立:
a)定期技术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检测工作流程。                                                                         b)有经过空气呼吸器检测技术培训的人员。                                                                                           c)有压力表校准资质及校准人员。                                                                                                   d)定期技术检测设备∶
   1)空气呼吸器检测度不少于μ检测仪器技术指标省 C.4要求。 
   2)检测用气体充装设备一套。
   3)清洗设备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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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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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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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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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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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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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