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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3.0.8 条
3.0.8氧气贮罐、氮气、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站房等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的氧气贮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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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3.0.9 条
3.0.9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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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3.0.10 条
3.0.10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类的生产车间,以及无明火或散发火花作业的其他生产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并应设不少于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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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3.0.11 条
3.0.11输氧量不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压力调节阀组的阀门室可设在不低于三级耐火等级的用户厂房内靠外墙处,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与厂房的其他部分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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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3.0.12 条
3.0.12输氧量超过60m3/h的氧气汇流排间、氧气压力调节阀组的阀门室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当与用户厂房毗连时,其毗连的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无门、窗、洞的隔墙与该厂房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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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3.0.13 条
3.0.13氧气汇流排间可与同一使用目的的可燃气体供气装置或供气站毗连建造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同一建筑物中,但应以无门、窗、洞的防火墙相互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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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3.0.14 条
3.0.14液氧贮罐和输送设备的液体接口下方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不应铺设沥青路面,在机动输送液氧设备下方的不燃材料地面不应小于车辆的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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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3.0.15 条
3.0.15氧气站的乙类生产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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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3.0.16 条
3.0.16液氧贮罐、低温液体贮槽宜室外布置,它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0.4的规定,当液氧贮罐的容积不超过3m3时,与所有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为10m。当液氧贮罐、低温液体贮槽确需室内布置时,宜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液氧贮罐的总几何容积不得超过10m3,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与使用建筑一侧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贮罐间内,且一面贴邻使用建筑物外墙时,应釆用无门、窗、洞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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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3.0.17 条
3.0.17液氧贮罐和汽化器的周围宜设围墙或栅栏,并应设明显的禁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