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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6.1.5条
6.1.5防尘和防毒设施应依据车间自然通风风向、扬尘和逸散毒物的性质、作业点的位置和数量及作 业方式等进行设计。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宜敷设有毒 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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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6.1.5.2条
6.1.5.2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 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na) 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n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 次/h。'/nb) 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nc) 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n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nd) 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 地点;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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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6.1.6.1条
6. 1.6. 1检测报警点应根据GBZ/T XX的要求,设在存在、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作地点,包括可 能释放高毒、剧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可能大量释放或容易聚集的其他有毒气体的工作地点也应设置检测 报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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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6.1.6.3条
6.1.6.3毒物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或 PC-STEL的1/2,无PC-STEL的化学物质,预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1/2;警报值为MAC或 PC-STEL值,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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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6.2.1.2条
6.2.1.2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原材料特性以及自然条件, 通过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必要的组织措施,如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热和水蒸气释放,屏蔽热辐射源,加强通风,减少劳动时间,改善作业方式等,使室内和露天作业地点WBGT指数符合GBZ2.2的要求。对于劳动者室内和露天作业WBGT指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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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6.2.1.3条
6.2.1.3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设计高温作业厂房的朝向,使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 压。高温作业厂房平面布置呈“L”型、“IT型或“III”型的,其开口部分宜位于夏季主导风向的迎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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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6.2.1.4条
6. 2.1.4高温作业厂房宜设有避风的天窗,天窗和侧窗宜便于开关和清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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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6.2.1.6条
6.2.1.6以自然通风为主的高温作业厂房应有足够的进、排风面积。产生大量热、湿气、有害气体的 单层厂房的附属建筑物占用该厂房外墙的长度不得超过外墙全长的30%,且不宜设在厂房的迎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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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6.2.1.10条
6. 2.1.10高温、强热辐射作业,应根据工艺、供水和室内微小气候等条件采用有效的隔热措施,如水 幕、隔热水箱或隔热屏等。工作人员经常停留或靠近的高温地面或高温壁板,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 40°C,瞬间最高温度也不宜>6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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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6.2.1.11条
6. 2.1.11当高温作业时间较长,工作地点的热环境参数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取降温措施。/na)采用局部送风降温措施时,气流达到工作地点的风速控制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带有水雾的气流风速为3m/s?5m/s,雾滴直径应<100μm;不带水雾的气流风速,劳动强度I级的应控制在2m/s?3m/s, II级的控制在3m/s~5m/s, III 级的控制在4m/s~6m/s/nb)设置系统式局部送风时,工作地点的温度和平均风速应符合表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