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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5.3条
爆炸性环境内设备的保护措施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下列不需要接地的部分,在爆炸性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①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1000V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的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②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③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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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第3.0.4条、第4.2.9条
1>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未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2>接地线采用搭接长度不足2倍扁铁的宽度。3>机泵、开关的电气设备串接后接地或多个电气接线压接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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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2011)第5.5.1条
金属罐体防直击雷接地点少于2处引下线的间距大于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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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第4.2.5条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汽车卸车和装卸场所,未设置防静电专用接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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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第3.0.4条
机泵金属底座、电机外壳、开关按钮外壳、控制箱未进行保护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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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第4.1.1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应采用TN-S系统。施工临时用电宜根据项目规模,采用四级配电系统或三级配电系统,并做到“级级有剩余电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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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程》(AQ 3053-2015)第8.1.2条
防雷接地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沿罐周向均匀布置,引下线间距不宜大于18m(弧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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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程》(AQ 3053-2015)第8.2.4条
可燃液体储罐的相关作业区,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a)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b)罐顶平台或浮顶上取样口的两侧1.5m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该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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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第8.4.9.1条
对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的线路,均应装设接地线,并将三相短路。接地线应采用裸铜软线,装设在设备的明显处,并与带电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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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液体化学品罐式车辆装卸安全作业规范》(T/CFLP 0026-2020)第5.5条
装卸场地应设防静电专用接地线,易燃易爆液体化学品装卸区域(包括入口处)应安装人体静电释放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