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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原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第(七)条
在建设项目前期论证或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单位应开展初步的危险源辨识,认真分析拟建项目存在的工艺危险有害因素、当地自然地理条件、自然灾害和周边设施对拟建项目的影响,以及拟建项目一旦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对周边安全可能产生的影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的工艺包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工艺危险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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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职业危害防护导则》(GBZ/T 275-2016)第 6.1.5条
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通风系统相联锁的泄漏报警装置;通风装置的控制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地点;排风口设置尽可能避免影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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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5.16条
压缩机、储罐(包括低温储罐)和其他有关设备,严禁超压运行。设备或系统如有泄漏,严禁带压紧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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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8.1.12e)条
氧气管道在不通行地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沟上应设防止可燃物料、火花侵入的盖板,地沟及盖板应是不燃烧体材料制作;地沟应能排除积水;严禁油脂及易燃物漏入地沟内; b)地沟内氧气管道不应设阀门、泛滥、螺纹等易泄漏接口; c)地沟内氧气管道与同沟敷设的管线间距参照表7执行; d)地沟内氧气管道与非燃气、水管道同沟敷设时,氧气管道应在上面; e)严禁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管道(不含乙炔气)、油质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电缆线同沟敷设;并严禁氧气管道地沟与该类管线地沟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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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第3.0.4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九条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并有报警与处警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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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6.1.1/6.1.2条
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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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5.7.5条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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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5.7.5条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钢篦子板的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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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2.28条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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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7.1.4条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