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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第3.0.4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九条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并有报警与处警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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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6.1.1/6.1.2条
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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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5.7.5条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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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5.7.5条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钢篦子板的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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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2.28条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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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7.1.4条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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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2.28条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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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3.16条
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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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液化烃球形储罐设计规范》(SH 3136-2003)第7.4条
1.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2.注水压力应能满足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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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第13.2.2条
储罐区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泄漏的易燃和可燃液体流出罐区的切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