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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6.2.1.13条
6.2.1.13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远离热源,釆取通风、降温、隔热等措施,使温 度W30°C;设有空气调节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4°C~28°Co对于可以脱离高温作业点的,可设观察(休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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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6.2.1.14条
6.2.1.14特殊高温作业,如高温车间桥式起重机驾驶室、车间内的监控室、操作室、炼焦车间拦焦车 驾驶室等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热辐射强度应<700W/m2,室内气温不应〉28°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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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6.2.1.15条
6.2.1. 15当作业地点日最高气温N35°C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应减少高温作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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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6.2..2.1条
6. 2. 2. 1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气温W8°C的月数N3个月的地区应设集中采暖设施,<2个月的地 区应设局部采暖设施。当工作地点不固定,需要持续低温作业时,应在工作场所附近设置取暖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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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6.3.1.1条
6.3.1. 1工业企业噪声控制应按GBJ 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 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 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 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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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6.3.1.2条
6.3.1.2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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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6.4.4条
6. 4.4对于在生产过程中有可能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制定非电离辐射防护规划,釆取有效的屏蔽、接地、吸收等工程技术措施及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远距离操作,如预期不能屏蔽的应设计反射性隔离 或吸收性隔离措施,使劳动者非电离辐射作业的接触水平符合GBZ2.2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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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7.1.1条
7.1.1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 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 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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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7.2.6条
7.2.6低温高湿的重负荷作业如冷库和地下作业等,应设工作服干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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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氢生产安全技术规范》(HG/T 30033—2017 )第3.2条
3.2作业场所work places—从业人员从事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及废弃化学品的处置或处理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