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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2.28条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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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3.16条
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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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液化烃球形储罐设计规范》(SH 3136-2003)第7.4条
1.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2.注水压力应能满足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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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第13.2.2条
储罐区防火堤内的含油污水管道引出防火堤时,应在堤外采取防止泄漏的易燃和可燃液体流出罐区的切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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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2.5条
覆土立式油罐的罐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罐室应采用圆筒形直墙与钢筋混凝土球壳顶的结构形式。罐室及出入通道的墙体,应采用密实性材料构筑,并应保证在油罐出现泄漏事故时不泄漏。
2 罐室球壳顶内表面与金属油罐顶的距离不应小于1.2m,罐室壁与金属罐壁之间的环形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8m。
3 罐室顶部周边应均布设置采光通风孔。直径小于或等于12m的罐室,采光通风孔不应少于2个;直径大于12m的罐室,至少应设4个采光通风孔。采光通风孔的直径或任意边长不应小于0.6m,其口部高出覆土面层不宜小于0.3m,并应装设带锁的孔盖。
4 罐室出入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高度不宜小于2.2m。
5 储存甲B、乙、丙A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其罐室通道出入口高于罐室地坪不应小于2.0m。
6 罐室的出入通道口,应设向外开启的并满足口部紧急时刻封堵强度要求的防火密闭门,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1.5h。通道口部的设计,应有利于在紧急时刻采取封堵措施。
7 罐室及出入通道应有防水措施。阀门操作间应设积水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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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2.9条
储存甲B类、乙类和丙A类液体的覆土立式油罐区,应按不小于区内储罐可能发生油品泄漏事故时,油品漫出罐室部分最多一个油罐的泄漏油品设置区域导流沟及事故存油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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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5.5条
防火堤应能承受在计算高度范围内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5.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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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1.氯乙烯生产企业应制定下水管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
2.定期对下水管网内可燃、有毒气体进行监测;
3.严禁物料泄漏后或事故救援过程中带有化工物料的污水排出厂外,进入市政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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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40号令)第十三条第三项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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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对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