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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4.1.6条
4.1.6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氧的有人员进入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当相关气体释放源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时。氧气探测器可与相关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布置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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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4.2.1条
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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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4.2.2条
4.2.2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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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4.2.3条
4.2.3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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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4.3.1条
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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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4.3.2条
4.3.2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探测器,且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2 汽乍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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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4.3.3条
4.3.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区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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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4.3.4条
4.3.4 液化烃灌装站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2 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规定;敞开式储瓶库房沿四周每隔15m~20m应设一台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探测器;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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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4.3.5条
4.3.5 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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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4.3.6条
4.3.6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0m范围内,应设一台探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