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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对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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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记录、安全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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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哲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条
对毒性气体的设施,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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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13.2.13条
消防栓(炮)是否满足下列要求:
1.消防栓有编号,开启灵活,出水正常,排水良好,出水口扪盖、橡胶垫圈齐全完好;
2.消防栓阀门井完好,防冻措施到位;
3.消防炮完好无损、无泄漏,防冻措施落实;消防炮阀门及转向齿轮灵活,润滑无锈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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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11.0.4条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8.1.4条
氧气管道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不宜穿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若必须穿过时,则该房间内应采取防止氧气泄漏等措施。进入用户的氧气主管应在车间入口处装设切断阀、压力表,并宜在适当位置设放散管;氧气管道的的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并应高出附近操作面4m以上的无明火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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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定期对涉及液态烃、高温油等泄漏后果严重的部位(如管道、设备、机泵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对泄漏部位及时维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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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经验
液氧储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需安装紧急切断阀或重锤阀,确保一旦储槽发生泄漏,可快速切断和生产系统的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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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二(一)条
进一步完善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设施。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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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完善,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推动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2022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氯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最大限度减少作业场所人数。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已建成投用的必须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改;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 50779-2012),在2020年底前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2020年8月前必须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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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推动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实现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降低高危岗位现场作业人员数量。加快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量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数量减量方案,开发以低毒性、低反应活性的化学品替代高危险性化学品的工艺路线,开展缓和反应温度、反应压力等弱化反应条件的技术改造,积极推广气体泄漏微量快速检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微通道反应器等先进技术方法的应用。聚氯乙烯生产企业按照《氯乙烯气柜安全运行规程》和《氯乙烯气柜安全保护措施改进方案》,进一步完善氯乙烯气柜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