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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4.3.7条
4.3.7 其他储存、运输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储运设施,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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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4.4.1条
4.4.1 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器距加热炉炉边的水平距离宜为5m~10m。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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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4.4.2条
4.4.2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并同时设置氧气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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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4.4.3条
4.4.3 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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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4.4.4条
4.4.4 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工艺阀井、管沟等场所,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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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5.1.1条
5.1.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现场警报器、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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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5.1.2 条
5.1.2 可燃气体的第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进行图形显示和报警。可燃气体探测器不能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入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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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5.1.3条
5.1.3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安全仪表系统的输入时,探测器宜独立设置,探测器输出信号应送至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探测器的硬件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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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5.1.4条
5.1.4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置图见本标准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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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5.2.1条
5.2.1 探测器的输出可选用4mA~20mA的DC信号、数字信号、触点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