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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7.28条。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淋设施
装置区围堰及地面(涉酸、碱)防腐防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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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九条的要求,完善气体报警与处置记录
无气体报警处置记录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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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93)第2.4条
①储存或输送腐蚀性物料的设备、管道及与其接触的仪表等、应根据介质的特殊性采取防腐蚀、防泄漏措施。
(GB 50517 8.1.10及GB 50235—2010 7.3.4)
(也可参照以上两个条款)
②储存、输送酸碱等强腐蚀性化学物料的储罐泵管道应按其特性选材、其周围地面排水管道及基础应做防腐处理。(也可参照SH 3012—2011第3.1.22条)
③输送酸、碱等强腐蚀性化学物料泵的填料函或机械密封周围、宜设置安全防护罩。
④从设备及管道排放的腐蚀性气体或液体、应加以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⑤腐蚀性介质的测量仪表管线,应有相应的隔离、冲洗、吹气等防护措施。
⑥强腐蚀性液体的排放阀门、宜设双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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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1-2005)第6.7.1条:二氧化碳贮气瓶应用称重法检测泄漏量,灭火器的年泄漏量不应大于灭火器,额定重装量的5%或50g(取两者最小值)
二氧化碳灭火器称重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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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定期对涉及液态烃、高温油等泄露后果严重的部位(如管道,设备,机泵等动静密制点)进行泄露检测,对泄漏部位及时维修或更换。
高温油泵机械密封有漏油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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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 21-2010)第6.1.7条: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有防透水层,泄漏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现场应急器材柜、淋洗设施及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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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露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
定期对涉及液态烃等泄露后果严重的部位(如管道、设备、机泵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露检测,对泄漏部位及时维修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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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5.2.28条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液体化学品桶装仓库,门口未设置收集沟及防流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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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5.2.27条:装置内地坪竖向和排污系统的设计,应减少可能泄漏的可燃液体,在工艺设备附近的滞留时间和扩散范围,火灾事故状态下,受污染的消防水应有效收集和排放。(整改:槽车装车棚设置坡道型围堰,采取的防液体流散措施)
槽车装卸现场:未设置防液体流散设施。(装卸车位一侧误设的窨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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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5.7.5条:
有可燃液体设备的多层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楼板,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的措施。(整改:化工设备、管道及护栏底部的围堰[翻边])(阻挡可燃液体泄漏至下层、避免厂房立体燃烧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