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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
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应每天组织开展层层风险研判,作出安全承诺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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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1.5条
主要负责人应为企业选择懂安全、工艺、设备、管理的复合型人员担任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建立懂安全、工艺、设备等专业技术管理团队,建立符合岗位人员安全资质达标的技能操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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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1.7条
主要负责人制定和实施月度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应组织或参加综合性隐患排查,并每季度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组织和参加企业级应急演练、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和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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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1.9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开展生产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深入查找事故事件的技术原因,理清管理上的局限和不足,督促落实事故事件整改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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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第四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确保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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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第三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与岗位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等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工作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员工应熟悉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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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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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委〔2020〕3号)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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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每个班组安全活动时间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小时。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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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第三条
企业应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