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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4.10.3危险作业安全措施落实的要求
1>储罐切(脱)水的安全措施有:
必须办理申请票证,明确责任人、作业时间和拟(切)脱水储罐;
必须双人进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必须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不能同时进行多个储罐的脱水作业。
脱水过程中作业现场不得离人
脱水场地周围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或明火
2>液化烃充装的安全措施主要有
必须使用万向节钢管,不得使用软管充装
必须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必须有可靠的静电接地设施和紧急切断设施
必须对充装口进行可靠性确认
必须双人作业
充装车过程中,应设专人在车辆紧急切断阀装置处值守,确保可随时处置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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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焊接设备 焊接、切割和类似作业用橡胶软管》GB2550-2016表4氩气气路应为黑色
动火作业氩气瓶气路使用蓝色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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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第3.3.2条
施工单位应对动火作业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对存在危害的动火作业应制定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并向施工作业人员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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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第3.3.5条
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阀门井、污水井、排污设施、地沟等进行检查,并采取气体检测分析和封堵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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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第5.1.12条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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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2.1条
6.2.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存在明火。当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审批作业证;——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査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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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4.4条
6.4.4 使用旋转磨轮和旋转切盘进行研磨和切割,应采用与动火作业相同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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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7.1.1条
7.1.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工艺设备的连接,如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其连接应设计为能将各设备方便的分离和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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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10.6条
10.6检修过程如涉及动火作业,应符合6.2.1规定,并应设专人监护,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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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1条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