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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3012-2011第7.2.3、第7.2.4条、《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0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生产管理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4〕104号)第45条
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介质、甲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应设置密闭循环取样系统。设置在有振动的设备或管道上的取样口,应采取减振措施。光气在线分析系统(取样管、管线接头、阀门、密封件、分析部件等)应集中紧凑布置在封闭的在线光气分析室内,取样管线应有保温、伴热措施,取样管中的物料、分析仪尾气应返回工艺系统或光气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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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3.0.14条
3.0.14进入活塞下部维护和检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干式柜检修无关的所有气体进出口管必须可靠切断;2经取样,活塞下部气体中一氧化碳浓度小于或等于 200mg/m3(160ppm)时和可燃气体浓度降到其爆炸下限的20% 以下后,停止置换,打开人孔和放散阀,加强干式柜内通风换气,直至活塞下方气体浓度检测合格为止;3在进入积灰厚的柜底板作业前应除去积灰中的煤气;4在活塞下部空间的沉淀物可能自燃的情况下,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安排专人监视;5在煤气防护人员监护下佩戴呼吸器和便携式煤气浓度检测仪,可初次进入活塞底部;6直到煤气防护人员确认活塞下部及死角部位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且含氧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8958的有关规定、通风良好后,才可不佩戴呼吸器;7每次进入活塞下部时应佩戴便携式煤气浓度检测仪,人员和工器具均应登记并确认返回,出入口处应有专人监护;8照明电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22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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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6.1.5条
6.1.5经取样化验,确认柜内气体含氧量小于或等于1%后,应缓慢打开干式柜进口管阀门送入煤气,并控制放散阀开度,保持柜内压力不低于500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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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6.1.6条
6.1.6化验和爆发试验取样位置应具有代表性并有足够数量的气体取样点。各取样点取样做爆发试验合格后,关闭吹扫阀和放散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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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7T4023-2020)第5.4.1.1条
5.4.1.1 开工加热炉操作应遵循“先通工艺气、后投加热炉,先停加热炉、后停工艺气”原则。投用前必须置换合格;一次点火失败或中间熄火时必须重新进行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重新点火。采用电加热方式升温时,电气和工艺应联合检查合格后方可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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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7T4023-2020)第5.4.6.5条
5.4.6.5 系统干燥置换取样时,必须两人协同进行,一人取样、一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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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7T4023-2020)第5.5.1.19条
5.5.1.19 离心式压缩机开车前须进行氮气置换,置换至取样分析 O2≤0.5%,原料气充压时,充压速度控制0.04MPa/min 以内;停车时氮气置换至取样分析 H2+CO 含量在0.5 %以下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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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7T4023-2020)第6.1.1条
6.1.1 按方案吹扫完毕,完成气密性试验,在系统进出口有代表的取样点取样分析,置换至氧含量小于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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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7T4023-2020)第6.4.3 条
6.4.3 生产装置停车检修前,必须进行彻底工艺处理,使用惰性气体置换。若需进行动火、受限空间等作业,必须采取加盲板隔离或断开管道等物理措施,严禁用水封或阀门代替盲板;取样分析点要具有代表性,并分析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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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9.1.2条
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在设备、管道动火时,氧气含量必须控制在23%以下;在生产区域或容器内动火时,应控制氧气含量在19.5-23%。氢含量不准超过0.4%。 在空分装置周围动火时,不准排放液氧、液空。暂停动火后,再次动火前,需重新取样分析氧、氢含量。如动火作业连续超过4h后,应重新取样分析氧、氢含量,不应超过标准。氧氢容器、管道动火时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应进行可靠切断。氧氢生产区域动火时应连续监控氧、氢含量在上述规定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