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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3.1条
3.1特殊作业 special work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作业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可能造成危害或损毁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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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3.5条
3.5受限空间 confined space进出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注:包括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答井、坑(池)、管沟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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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3.6条
3.6受限空间作业 confined space entry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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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4.13条
4.13作业现场照明系统配置要求:
a)作业现场应设置满足作业要求的照明装备;
b)受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V,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不应超过12V;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灯具;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d)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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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6条
6受限空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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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6.1条
6.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要求如下: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离;不应采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封堵;
c)对作业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电源开关处应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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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6.2条
6.2作业前,应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可采用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c)在忌氧环境中作业,通风前应对作业环境中与氧性质相抵的物料采取卸放、置换或清洗合格的措施,达到可以通风的安全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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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6.3条
6.3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内容如下:
a)作业前30min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b)检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c)检测人员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检测时,应佩戴6.6中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
d)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e)不应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
f)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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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6.4条
6.4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内容及要求如下:
a)氧气含量为19.5%~21%(体积分数),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体积分数);
b)有毒物质允许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c)可燃气体、蒸气浓度要求应符合5.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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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6.5条
6.5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2h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