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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8条
8标志牌的设置高度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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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9.1条
9.1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激光产品和激光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的使用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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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9.2条
9.2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标志牌随母体物体相应移动,影响认读。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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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9.3条
9.3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如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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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9.4条
9.4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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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9.5条
9.5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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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9.6条
9.6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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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9.7条
9.7其他要求应符合GB/T1556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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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10.1条
10.1安全标志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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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10.2条
10.2在修整或更换激光安全标志时应有临时的标志替换,以避免发生意外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