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5.4 条
5.5.4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n 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n 2.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n 3.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n 4.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5.5 条
5.5.5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5.9 条
5.5.9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5.10条
5.5.10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5.11条
5.5.11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n 1.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n 2.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n 3.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5.12条
5.5.12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6.3.10条
6.3.10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6.3.11条
6.3.11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6.3.13条
6.3.13 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6.3.15条
6.3.15 液化烃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