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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第5.2.1条
5.2.1危险化学品商店建筑构造、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电气、通风应按GB50016规定执行。5.2.2危险化学品商店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含备货库房)应不小于60m2,危险化学品商店内不应设有生活设施。营业场所与备货库房之间,以及危险化学品商店与其他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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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第5.2.3条
5.2.3备货库房应设置高窗,窗上应安装防护铁栏,窗户应采取避光和防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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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第5.2.4条
5.2.4备货库房地面应防潮平整、坚实、易于清扫。可能释放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备货库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储存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备货库房的地面.踢脚应采用防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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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第5.2.5条
5.2.5营业场所只允许存放单件质量小于 50 kg或容积小于50 L的民用小包裝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 t,且营业场所内危险化学品的量与GB 18218中所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应不大于0.3。5.2.6备货库房 只允许存放单件质量小于50 kg或容积小于50 L的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2 t,且备货库房内危险化学品的量与GB 18218中所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应不大于0.6.5.2.7 只允许经营除爆炸物、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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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 27550-2011第6.4条
6.4 可燃气体充装站内的灌瓶(充装)间、实瓶间、压缩机房等为甲类厂房;瓶库等为甲类库房。其厂房建筑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甲类厂房与甲类库房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a) 密度等于或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厂房、库房内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面,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地下不得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地沟应填砂充实并加盖板,或采用强制通风措施。b)厂房、库房应采用混凝土柱、钢柱框架或排架结构,当采用钢柱时,应采用防火保护层。结构 宜采用敞开式建筑,门、窗应向外开启并应有安全出口。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c)厂房、库房应有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 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顶和轻质墙体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60kg。泄压面积与厂房(库房)体积的比值(m2 /m3 ),应符合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建筑面积(单层)超过100m2 或同一时间生产人数超过5 人的生产厂房应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e)厂房或库房顶部应设避雷网并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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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 50984-2014 ) 第4.3.9条
4.3.9有铁路运输要求的工艺装置,可随同库房或储料场邻近铁路线路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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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 50984-2014 ) 第4.6.10条
4.6. 10叉车库和电瓶车库宜靠近用车的库房或设施布置,并宜 与库房或用车装置区的建筑物合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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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 )第3.3条
3.3 生产、使用、贮存氯气的厂房、库房建(构)筑应符合GB 50016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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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 )第7.1.1条
7.1.1 气瓶不应露天存放,也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应贮存在专用库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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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4.2条
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