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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3.1条
3.1 企业应在日常工作中,对照异常工况情形,进行风险评估,建立或明确紧急处置程序,开展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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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3.2条
3.2 紧急处置程序应至少包括:处置步骤、安全措施、停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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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3.3条
3.3 紧急处置时,企业未开展评估和进行审批,不得摘除或旁路联锁以强制维持设备或装置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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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3.4条
3.4 企业应建立完善岗位人员紧急停车、人员撤离等授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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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3.5条
3.5 装置联锁触发后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逐一消除联锁触发条件,严禁强行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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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3.6条
3.6 必须及时响应装置所有报警。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火灾报警系统报警后,严禁不分析原因、不到现场确认随意消除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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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3.7条
3.7 动火、受限空间、设备或管线打开等作业,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作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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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1.1条
4.1.1发生以下情形时,应按紧急处置程序及时退守到安全状态:
(1)操作单元出现飞温、压力骤变、爆聚、沸溢、管线堵塞、介质互串、搅拌失效、设备剧烈振动等异常情况的。
(2)安全阀、爆破片等紧急泄压设施异常启动,原因不明、无法恢复正常的。
(3)关键设备故障、重要的公用工程(水电汽风)中断、仪表控制系统故障等,原因不明、无法恢复正常的。
(4)易燃易爆、高毒剧毒介质明显泄漏,存在失控风险的。
(5)发生地震、台风、强降雨等自然灾害,不能保证正正常生产的。
安全退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全装置停车、局部停车、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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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1.2条
4.1.2 装置出现未预先研判出且无紧急处置程序的异常工况,应第一时间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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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2.1条
4.2.1 当现场情况不明时,在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目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初步确定现场可进入后,最多2人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报警仪及相关安全工具后进入现场进一步侦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