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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703一2007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第7.6条
7.6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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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应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应完好并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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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量程设置、报警值设定、现场安装位置、区域报警器设置应满足GB/T5049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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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第6(四)3、《液氯(氯气)生产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第(一)7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液氯(氯气)生产企业氯气探测报警器至少每季度人工测试一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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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7T4023-2020)第5.3.2.10条
5.3.2.10 气柜应满足《工业企业湿式气柜技术规范》GB/T 51094 要求,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半水煤气中氧含量应≤0.5 %,氧含量≥0.8 %时应高高报警,氧含量≥1 %时应联锁停炉;——气柜前洗气塔有氧表的,洗气塔氧含量≥0.8 %时应高高报警,氧含量≥1 %时应联锁系统停车;——气柜应装有手动、自动放空装置,放空管或顶部排放管应有消除静电设施;——造气、脱硫、压缩单元应设置气柜远传监控设施;——气柜应设容积指示仪、高低限位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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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5.4.8条
甲B、乙A类液体和有毒液体罐区内阀门集中处、排水井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并符合GB5049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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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1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与报警值的设置应满足GB 5049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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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2.23条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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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8.11.3条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报警信号盘应设在24小时有人值班场所;
3. 当电缆沟进口处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积聚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4. 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气体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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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9.3条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 693-2011)第5.5条
企业存在可燃、有毒气体的区域应配备便携式检测仪,并定期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