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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6.3.19条
6.3.19长管拖车钢瓶应定期检验,使用前应检查制造和检验日期或符号,不得超量充(灌)装。长管拖车应按GB2894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并随车携带氢气安全技术周知卡。长管拖车钢瓶使用时应有防止钢瓶和接头脱落甩动措施,拖车应有防止自行移动的固定措施。长管拖车停放充(灌)装期间应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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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6.4.8条
6.4.8氢气罐应有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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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6.5.11条
6.5.11进入氢气柜检修应排净水封内応水,排水前应打开钟罩顶部的排空阀,其他检修作业可参照氢气罐6.4.6的要求。氢气柜静电接地设施可参照氢气罐6.4.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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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8.5条
8.5排放管应设静电接地,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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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6.2.1.2条
6.2.1.2 煤气管道架空敷设应遵守下列规定∶/n—一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柱或栈桥上;/n—一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n—一不应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建筑物、办公室、进风道、配电室、变电所、碎煤室以及通风不良的地点等。如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其他生活间,应设有套管;/n—一架空管道靠近高温热源敷设以及管道下 面经常有装载炽热物件的车辆停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n——在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冻措施;/n——在已敷设的煤气管道下面,不应修建与煤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在索道下通过的煤气管道,其上方应设防护网;/n——厂区架空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煤气管道如敷设在电力线路下面,应在煤气管道上设置防护网及阻止通行的横向栏杆,交叉处的煤气管道应可靠接地;/n—一架空煤气管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倾斜度;/n——通过企业内铁路调车场的煤气管道不应设管道附属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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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10.2.7条
10.2.7 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10.2.1和10.2.2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n——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n——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10.1.2~10.1.3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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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10.2.8条
10.2.8 电除尘器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本标准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n——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n——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n——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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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7.2.2条
7.2.2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m;低于3.5m时,其下部应设防护网。防护网应良好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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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7.2.5条
7.2.5电动车辆的轨道应重复接地,轨道接头应用跨条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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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8.1.7条
8.1.7生产、储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接地装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na)管线至少两端接地。/nb)直径小于20m的储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nc)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Ω,兼作防雷的,应遵守GB50057的有关规定;与其他用途的接地极共用时,应取其中数值最小者。/nd)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铁路钢轨,应设专用接地线。进出苯类储槽的管道,其法兰应作静电跨接。/ne)用泵输送苯等烃类液体应按GB12158的规定限制管道流速;当管道内明显存在水等第二物相时,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