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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化氢生产安全技术规范》(HG/T 30033—2017 )第6.1.16条
6.1.16 涉及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物料不应使用玻璃管液位计,阀门应集中控制,液位计应标有最高安全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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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版)》(GB50516-2010)第6.1.3条
6.1.3 加氢站的进站氢气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运输氢气时,可按氢气储气瓶结构容积和起始与终止压力。温度及压缩因子进行计算;2 当采用氢气管道输送氢气时,宜采用质量流量计计量;3 当采用液氢时,应以液氢储存压力容器液位计量,液位测量宜采用电容式液位计或同等精度的测量方法;4 加氢站的进站氢气计量装置的最大允许误差应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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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化工企业全流程自动化控制配备和提升规范》DB32/T4743-2024第11.7条、《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险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细则》表3第25项
可燃液体和剧毒液体储罐应配备两种不同原理的液位计或液位开关。每个氟化氢储罐(槽)应配置液位和重量两种不同的计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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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7T4023-2020)第5.5.3.11条
5.5.3.11 巡检时要专门检查液氨小槽及周围管线、阀门、液位计有无漏点,发现后及时联系保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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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7T4023-2020)第5.6.1.1条
5.6.1.1 液氨储罐应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等安全附件,设置液位高、低、高高、低低限报警,400 m3以上的储罐应另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控制系统,定期校验,保证完好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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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9.2.2条
压力容器用液位计应当:
1.储存O℃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选用防霜液位计;
2.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位计,选用夹套型或者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
3.用于易爆、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介质、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的液位计,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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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第9.2.2.2条
液位计最高和最低液位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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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2010〕协字第 070号)第一条
液氯贮槽(罐)液面计应采用两种不同方式,采用现场显示和远传液位显示仪表各一套,远传仪表宜采用罐外测量的外测式液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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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1.企业应对储罐呼吸阀(液压安全阀)、阻火器、泡沫发生器、液位计、通气管等安全附件按规范设置;
2.对安全附件定期检查或检测,填写检查维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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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安全规程》(GB 11948-2008)第3.11D条
液氯气化器、贮槽(罐)等设施设备的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应装有带远传报警的安全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