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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6.5.3 条
6.5.3 桶装、瓶装甲B类液体或液化烃、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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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9.3.12条
9.3.12 全压力式和半冷冻式液氨储罐消防用水量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及罐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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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11.7
11.7 氨制冷机房等液氨泄漏的主要防范部位,应设置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其报警浓度应符合GB 50072的规定,并应能在报警时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定期进行调零与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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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11.12
11.12 氨制冷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告知牌,安全告知牌应注明液氨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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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11.13
11.13 氨制冷储存场所应将液氨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作为场所消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通过教育培训,使场所从业人员熟悉液氨的危害性,掌握液氨的理化性质和应急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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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5.5.5、5.5.12条、《烧碱装置安全设计标准》T/HGJ10600-2019、《液氯使用安全技术要求》AQ3014-2008、《爆破片的设置和选用》HG/T20570.03-95第10.0.1.5条
安全阀、爆破片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置的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
2.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他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措施。其中,超过100m3的液氨储罐应设双安全阀。
3.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设置时,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应设压力表和放空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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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7.2.18条、《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七条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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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7T4023-2020)第4.1.5条
4.1.5 液氨大量泄漏会形成低温云团引起大范围人群中毒,遇明火还会发生空间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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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7T4023-2020)第4.2.1条
4.2.1 加压煤气化炉、变换炉、甲烷化炉、脱硫脱碳等吸收塔、氨合成塔及其废热锅炉、液氨中间储槽、液氨罐等承压设备,生产运行过程中超温、超压,检测、控制、管理手段不完善等可造成泄漏,引发火灾和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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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7T4023-2020)第5.5.2.1条
5.5.2.1 氨冷器、气氨总管、循环机出口、液氨贮槽、废热锅炉等部位,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出口处应加导气管,并采取吸收措施或引入火炬系统,严禁导气管出口朝向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