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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9.6.1 条
9.6.1 生产区等场所宜设置干粉型、水基型(水雾)或泡沫型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等宜设置干粉型或气体型灭火器,化验室等宜设置水基型或干粉型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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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9.6.2 条
9.6.2 生产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规格宜按表9.6.2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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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9.6.3 条
9.6.3 可燃液体地上储罐防火堤内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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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9.6.4 条
9.6.4 液化烃储罐区(组)应配置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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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9.6.5 条
9.6.5 设有循环水冷却塔的屋顶,宜配置二具6kg手提式水基型(水雾)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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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9.6.6 条
9.6.6 灭火器配置除应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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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2013)7.2.3.1.9
7.2.3.1.9氢气长管拖车的汇流总管应设有压力表和温度表。每只钢瓶均应装配安全泄放装置。拖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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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2013)7.3.6.2
7.3.6.2氢气加氢站、加氢加油合建站、加氢加气合建站灭火器材的配置,应符合 GB50516 — 2010中7.1.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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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2013)7.3.6.3
7.3.6.3氢系统应设有火灾检测系统、灭火系统及紧急停车系统,并配备便携式灭火器,但电气设备房间不应采用水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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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4.1.1条
5.4.1.1设备设施建设/n企业总平面布置应符合 GB 50187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和建筑灭火器配置应分别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140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n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评价,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査、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