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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5.21条
5.5.21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n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1-1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n定。/n3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n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人/m2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人/m2计算。/n5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n6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m2。/n7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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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5.23条
5.5.2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n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n2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n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人/m2计算。/n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n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n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n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n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n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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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5.24A条
5.5.24A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n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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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5.26条
5.5.26?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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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5.27条
5.5.27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n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n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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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5.28条
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n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n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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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5.30条
5.5.30?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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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6.4.1条
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n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n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n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n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n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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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6.4.4条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n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n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n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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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6.4.5条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n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n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n3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n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n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