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8.1条
8.1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评估并确认试生产活动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安全影响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8.2条
8.2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编制试生产方案,明确加料试车方案、试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其对策和应急预案,以及试生产起止日期等重要内容。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8.3条
8.3 建设项目应根据 HG 20231和 AQ/T 3034的相关要求,在试生产投料前开展开车前安全审查 (PSSR),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a) 项目"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及不合理设计、查施工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工程量; "四定":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整改时间)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b) 安装的设备,管道、仪表及其他辅助设备设施符合设计安装要求情况;特种设备已按要求办理登记使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设施经过检验、标定并达到使用条件;
c) 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HAZOP 分析、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8.4条
8.4 试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现场人数,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试生产区域。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8.5条
8.5 试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加强各类工艺指标的监控分析。试车过程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时,应全面排查故障或异常发生的原因,在原因未查明、隐患未消除前,不应继续试车。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8.6条
8.6 试生产期间工艺路线、控制参数、原辅料等发生变更时,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程序,开展变更安全风险分析,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及相关设计图纸,并及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修订完善。
-
《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9.1.4条
9.1.4 企业应编制操作规程,并根据操作规程中的重要控制指标编制工艺卡片。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应根据试生产情况进行修订完善。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符合下列要求:
a) 操作规程应包括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异常工况处置、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以及报警、联锁值,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预防措施和步骤等;
b) 工艺卡片应包括装置关键工艺过程和公用工程的各类工艺控制指标等,并与操作规程中的工艺控制指标以及 BPCS、SIS 对应的工艺参数值保持一致。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8.1.1条
4.8.1.1 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 ,及时组织开展生产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 组织准备。建立建设项目试生产阶段的组织管理机构 ,明确试生产阶段的负责人、部门和有关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工作标准 ,建立健全试生产阶段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界定建设单位、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范围与职责。
b ) 人员准备。企业应根据装置定编和岗位需求配备人员 ,在生产人员进入现场配合试车前 ,完成对所有参加试车人员的培训 ,并通过考核方可参加试车。
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