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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7.3.2 条
7.3.2 输送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方式。当采用架空敷设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架空敷设的管道应设置防静电接地;/n2 输送生产污水的电气设备应按其爆炸性环境级别和组别进行选型;/n3 用于生产污水输送的收集池(罐)周围15m半径范围内不得有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其排气管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7.3.8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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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10.2.4条
10.2.4 甲、乙类厂房内的通风系统和排除空气中含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不应暗设。系统中的所有设备、活动部件及阀件应采取防爆措施,并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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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2013)7.3.5.2
7.3.5.2电气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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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版)》(GB50516-2010)第6.5.4条
6.5.4 氢气放空排气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氢气安全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2 不同压力等级的放空管不应直接连通,应分别引至放空总管。放空总管应垂直向上设置,管口应高出站内设施最高点2m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以上;3 放空单管和放空总管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4 放空单管内直径应大于对应安全阀的泄放口直径,放空总管的截面积应大于各安全阀泄放口截面积之和;5 放空排气装置应设静电接地装置,并应布置在防雷有效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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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版)》(GB50516-2010)第10.2.5条
10.2.5 加氢站内的电气设备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及信息系统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采用各种接地要求的最小值,并不得大于10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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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版)》(GB50516-2010)第10.3.1B条
10.3.1B 加氢机、液氢汽化器、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气柜等设备应设防静电接地;管道、阀门及装卸运输车辆或移动式储氢容器等设施应设防静电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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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版)》(GB50516-2010)第10.3.1C条
10.3.1C 氢气、液氢等可燃物管道、其他金属管道在不同爆炸危险区域边界、分又处,长距离无分支管道氢气每隔50m处,液氢每隔20m处,管道始端、末端,均应设防静电接地。当平行管道净距小于100mm时,每隔20m应加跨接线。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100mm时,应加跨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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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版)》(GB50516-2010)第10.3.1D条
10.3.1D 静电接地宜与其他接地共用接地体。当采用专用静电接地体时,氢气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液氢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Ω,与其他接地体间距不得小于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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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版)》(GB50516-2010)第10.3.5条
10.3.5 静电接地干线可与其他接地共用,必要时可设置专用接地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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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版)》(GB50516-2010)第12.4.4条
12.4.4 设备和管道的防静电接地,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