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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3.7.5条
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少疏散净宽度不少于3.7.5表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少净宽度不宜少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少净宽度不宜1.40m,门的最少净宽度不宜少于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数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少净宽度不应少于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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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5.15条
5.5.15?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n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n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n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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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5.18条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n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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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5.30条
5.5.30?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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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6.2.9条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n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n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n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n建筑内的电缆井 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n4 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应能自行关闭。/n5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27903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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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6.4.5条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n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n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n3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n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n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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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6.4.6条
6.4.6 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n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工作的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或利用净宽度不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大于60°的金属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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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7.4.2条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n1 设置在屋顶平台上时,距离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不应小于5m;/n2 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0m;/n3 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n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n5 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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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8.3.8条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宣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n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 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n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n3 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n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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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12.2.2条
12.2.2 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n1 消防水源和供水管网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n2 消防用水量应按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和隧道全线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计算确定。一、二类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三类隧道,不应小于2.0h。 3 隧道内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时开启所有灭火设施的用水量之和计算。/n4 隧道内宜设置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当采用干式给水系统时,应在管网的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管道的充水时间不宜大于90s。/n5 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隧道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对于长度小于1000m的三类隧道,隧道内、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别为10L/s和20L/s。/n6 管道内的消防供水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处的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10.0m。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n7 在隧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n8 隧道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消火栓的栓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1m。/n9 设置消防水泵供水设施的隧道,应在消火栓箱内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n10 应在隧道单侧设置室内消火栓箱,消火栓箱内应配置1支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1盘长25m、直径65mm的水带,并宜配置消防软管卷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