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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5.2.2条
5.2.2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应根据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被测气体的理化性质、被测介质的组分种类和检测精度要求、探测器材质与现场环境的相容性、生产环境特点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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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5.2.3条
5.2.3 常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轻质烃类可燃气体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气体探测器;当使用场所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铅、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探测器、红外气体探测器或激光气体探测器;在缺氧或高腐蚀性等场所,宜选用红外气体探测器或激光气体探测器;重质烃类蒸气可选用光致电离型探测器;2 氢气检测宜选用催化燃烧型、电化学型、热传导型探测器:3 有机有毒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光致电离型探测器;4 无机有毒气体检测宜选用电化学型探测器;5 氧气宜选用电化学型探测器;6 在气候环境或生产环境特殊,需监测的区域开阔的场所,宜选择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7 在工艺介质泄漏后形成的气体或蒸气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温度的场所,可选用红外图像型探测器;8 在高压工艺介质泄漏时产生的噪声能显著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声压级的场所,可选用噪声型探测器;9 在生产和检修过程中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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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5.2.4条
5.2.4 常用探测器的采样方式应根据使用场所按下列规定确定: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宜采用扩散式探测器;2 受安装条件和介质扩散特性的限制,不便使用扩散式探测器的场所,可采用吸入式探测器;3 当探测器配备采样系统时,采样系统的滞后时间不宜大于3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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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5.2.5条
5.2.5 常见气体探测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要求;常见气体探测器应按照本标准附录E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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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5.3.1条
5.3.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在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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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5.3.2条
5.3.2 区域警报器的报警信号声级应高于110dBA,且距警报器1m处总声压值不得高于120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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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5.3.3条
5.3.3 有毒气体探测器宜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可带一体化的声、光警报器,一体化声、光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一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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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5.4.1条
5.4.1 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并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1 能为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及其附件供电。2 能接收气体探测器的输出信号,显示气体浓度并发出声、光报警。3 能手动消除声、光报警信号,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4 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5 在下列情况下,报警控制单元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1)报警控制单元与探测器之间连线断路或短路。2)报警控制单元主电源欠压。3)报警控制单元与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或短路。6 具有以下记录、存储、显示功能:1)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报警时间,且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2)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的总数;3)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后续报警点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4)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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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5.4.2 条
5.4.2 控制室内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警报器的声压等级应满足设备前方1m处不小于75dBA.声、光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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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5.4.3条
5.4.3 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应由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应有明显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