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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14.17
14.17 遇有5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禁止在储粮区进行室外用火、用电作业;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除取暖锅炉和烘干塔锅炉外,禁止在库区内进行其他生产、生活明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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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版)》(GB50516-2010)第10.3.1 条
10.3.1 加氢站氢系统中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险的设备、管道、作业工具,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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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版)》(GB50516-2010)第13.0.4条
13.0.4 氢气设备、管道、容器及其保温层内,在投入运行前、检修动火作业前或长期停用前后,均应采用氮气进行吹扫置换,并应取样分析含氢量不超过0.2%(体积分数)或含氧量不超过0.5%(体积分数)后再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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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3.0.5条
3.0.5 氢气站需与其他车间呈L形、П形或Ш形毗连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n 1 站房面积不得超过1000㎡;/n 2 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n 3 不得同热处理、锻压、焊接等有明火作业的车间相连;/n 4 宜布置在厂房的端部,与之相连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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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3.0.6条
3.0.6 供氢站内氢气实瓶数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车间或其他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车间毗连,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爆防护墙,并宜布置在靠厂房的外墙或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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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2022第4.9.1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七条
所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危化品作业和配套生产单元均应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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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
建设单位应从人员、管理、作业、物资准备及应急响应等方面全面辨识试生产阶段的主要安全风险,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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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4.1.4条
对重点检修项目应编制检维修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组织机构、能量隔离、检维修内容、作业风险分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检修进度、安全质量验收标准及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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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六条)、《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DL/T408-2023
企业要建立电气检修、试验、运行、安全、事故处理规程和电气检修、试验、运行、设备缺陷、事故处理记录,对电气设备开展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扫紧固工作,实施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等电气作业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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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2.10条、《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第5.2.2条
化工企业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液化烃的在汽车栈台、铁路栈台操作平台梯子入口处,储罐的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