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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5.5.1条
5.5.1 测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100%LEL:2 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3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IDLH;环境氧气的测量范围可为0~25%VOL;3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范围为0~51E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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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5.5.2条
5.5.2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2 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50%LEL。3 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100%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0%IDLH。4 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5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m;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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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6.1.1条
6.1.1 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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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6.1.2条
6.1.2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0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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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6.1.3条
6.1.3 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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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6.1.4条
6.1.4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宜安装于大空间开放环境,其检测区域长度不宜大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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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6.2.1条
6.2.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人机界面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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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6.2.2条
6.2.2 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就近安装在探测器所在的报警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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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6.2.3条
6.2.3 现场区域警报器的安装高度应高于现场区域地面或楼地板2.2m,且位于工作人员易察觉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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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第6.2.4条
6.2.4 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安装在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