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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七条:设备完好性的要求进行整改。
工艺加热炉未达到封闭运行要求,存在泄漏明火自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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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四项第十条
全面开展化工设备逸散性泄漏检测及维修:企业要根据逸散性泄漏检测的有关标准、规范,定期对易发生逸散性泄漏的部位(如管道、设备、机泵等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排查出发生泄漏的设备要及时维修或更换。企业要实施泄漏检测及维修全过程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的泄漏检查,努力降低各类泄漏事件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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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五项
建立健全泄漏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建立和不断完善泄漏检测、报告、处理、消除等闭环管理制度。建立定期检测、报告制度,对于装置中存在泄漏风险的部位,尤其是受冲刷或腐蚀容易减薄的物料管线,要根据泄漏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周期性测厚和泄漏检测计划,并定期将检测记录的统计结果上报给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安全管理部门,所有记录数据要真实、完整、准确。企业发现泄漏要立即处置、及时登记、尽快消除,不能立即处置的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建立设备泄漏台账,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建立激励机制。企业要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泄漏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工作,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全员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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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六项
全面加强泄漏应急处置能力:在生产装置、储运、公用工程和其他可能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料泄漏的场所安装相关气体监测报警系统,重点场所还要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要将法定检验与企业自检相结合,现场检测报警装置要设置声光报警,保证报警系统的准确、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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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19)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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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第二十四条:爆炸危险场所的设备应保持完好,并应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保养和检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须达到规定要求。
罐区部分防爆穿线管封堵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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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151-2021)第11.0.8条
每两周应对氮封储罐泡沫产生器的密封处进行检查,发现泄漏应及时更换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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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151-2021)第11.0.9条
每月应对系统进行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 D表 D.0.2 记录 ,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固定式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 (装置)、泡沫液储罐、泡沫消火栓、泡沫消火栓箱、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管件等进行外观检查,均应完好无损;2>对固定式泡沫炮的回转机构、仰俯机构或电动操作机构进行检查 ,性能应达到标准的要求;3>泡沫消火栓、泡沫消火栓 箱和阀门的开启 与关 闭应 自如 ,无锈蚀 ; 4>对遥控功能或 自动控制设施及操纵机构进行检查 ,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动力源和电气设备工作状况应良好;6>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应正常,应采取措施保证消防用水不 5 丈 U 作他用 ,并应对该措施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处理; 7>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应满足要求;8> 应对消防水泵接合器 的接口及附件进行检查,并应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闷盖齐全;9>应对 电磁阀、电动阀 、气动阀、安全阀、平衡阀进行检查 ,并做启动试验 ,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10>对于平时充有泡沫液的管道 应进行渗漏检查,发现泄漏应及时进行处理;11>对雨淋阀 进口侧和控制腔的压力表、系统侧的自动排水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应及时处理;12>用于分区作用的阀门,分区标 识应清晰、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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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九条整改
未提供装置可燃、有毒气体报警处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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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原安监总管三〔2014〕94号)(五)要求,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阀设计时,要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
柴油加氢装置酸性气分液罐液位计排凝阀、罐顶取样阀设置了单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