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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热式焚烧炉系统安全技术要求》(DB32T 4700-2024 )第4.1.5条
4.1.5 蓄热式焚烧炉系统应有故障自动报警和保护装置,并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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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热式焚烧炉系统安全技术要求》(DB32T 4700-2024 )第4.3.4.4条
4.3.4.4 含控氧组分的超高浓度废气管道应设置氧浓度检测装置。
4.3.4.5 蓄热式焚烧炉系统应设置安全可靠的火焰监测系统、温度控制系统、压力控制系统等。在蓄热式焚烧炉系统的燃烧室和蓄热室内部应装设具有自动报警功能的多点温度检测;燃烧室应设置燃烧温度和极限温度检测报警装置,蓄热体上下层应分别设置温度、压差检测装置;每台燃烧器宜配置不少于 2 支火焰检测器。
4.3.4.6 蓄热式焚烧炉系统应设置过热保护设施。燃烧室温度检测至少应设置 3 套热电偶(双支),并宜设置三级温度报警和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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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热式焚烧炉系统安全技术要求》(DB32T 4700-2024 )第4.3.4.7条
4.3.4.7 蓄热式焚烧炉系统应设置断电断气(仪表风)后,应急旁通切换阀打开,废气切断阀关闭,炉体进出口切换阀关闭,防止排气筒效应引起蓄热层下部温度上升。
4.3.4.8 仪表风系统应设置缓冲罐或压缩空气储气罐、低压保护及联锁报警。
4.3.4.9 燃烧器燃料宜优先选择天然气、柴油等,燃料供给系统应装设压力检测装置,具备高低压保护、泄漏报警和紧急切断功能。
4.3.4.10 阻火器应设置压差检测装置或上下游安装压力监测装置。
4.3.4.11 蓄热式焚烧炉系统可能泄漏释放可燃或有毒气体的区域,应设置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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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3.0.7条
3.0.7 干式柜应设现场控制室,干式柜的控制、监视和报警等信号应送至 24h 有人值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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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3.0.9条
3.0.9 干式柜活塞上部应设置固定式煤气浓度监测装置,其监测信干式柜活塞上部应设置固定式煤气浓度监测装置,其监测信号应送到干式柜的控制室并设置声、光报警的显示和记录,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储存无毒燃气的干式柜,在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有报警信号;2对储存有毒燃气的干式柜,在有毒燃气泄漏到活塞上方达到国家现行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所规定的浓度限值时,应有报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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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4.5.8条
4.5.8检测和控制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 0. 10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柜体工作压力应有高、低压声光报警和联锁保护措施。2干式柜应设置机械柜位计和电子式柜位计各1套,应设柜位高、低位声光报警,并宜与进出口管道阀门联锁。3应有活塞超速声光报警信号。4稀油柜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设活塞倾斜量超限声光报警信号;2)油泵站房应设置煤气浓度在线检测装置;3)应设置油泵启动次数和持续时间的在线检测装置,并应具有时间累计功能;4)应设置活塞油沟油位高度的在线检测装置,宜设置底部油沟油位及水位在线检测装置。5煤气进岀口管地下室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和煤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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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4.5.9条
4.5.9通信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有人值守的控制室应设置行政电话、调度电话和防爆型无线对讲机;2外部电梯的紧急报警电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制造 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的有关规定;3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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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5.4.3条
5.4.3安全设施的验收应包括下列项目:防雷接地;消防系统;煤气浓度检测设施;防爆设施;防触电设施;安全联锁和报警系统;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施的验收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设计文件和设备资料;柜体各分部分项施工验收记录;单体和联动调试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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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6.1.10条
6.1.10干式柜运行参数报警后,应查找原因、采取应对措施,同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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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6.1.16条
6.1.16未经管理者批准,不得修改干式柜及其附属设施的报警参数和保护设定值,不得关闭声光报警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