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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2009)第4.2.4条
4.2.4非金属储罐应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储罐的防护护栏、上罐梯、阻火器、呼吸阀、量油孔、人孔、透光孔、法兰等金属附件应接地,并应在防直击雷装置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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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2009)第4.3.2条
4.3.2进出洞内的金属管道从洞口算起,当其洞外埋地长度超过(ρ为埋地金属管道处的土壤电阻率,单位为Q?m),且不小于15m时,应在进入洞口处做一处接地。在其洞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时,除在进入洞口处做一处接地外,应在洞外作两处接地,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5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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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2009)第4.3.3条
4.3.3电力和信息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引入洞内。洞口电缆的外皮应与洞内的油罐、输油管道的接地装置相连。若由架长度超过时,电缆金属外皮应在进入处做接地。当埋地长度不足时,电缆金属外皮除在进入洞口处做接地外,还应在洞外做两处接地,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50m,接地电阻不宜大于20Ω。电缆与架空线路的连接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器。过电压保护器、电缆外皮和瓷瓶铁脚,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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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2009)第4.4.2条
4.4.2装卸油品设备(包括钢轨、管路、鹤管、栈桥等)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冲击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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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2009)第4.6生产条
4.6生产装置4.6.1生产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不小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应设防雷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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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2009)第4.6.2条
4.6.2甲、乙类厂房、泵房(棚)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厂房、泵房(棚)应采用避雷带(网),其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8m,网格不应大于10m×10m或12m×8m;——进出厂房、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所穿钢管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厂房、泵房(棚)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避雷带(网)接地装置合用。——进出厂房、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所穿钢管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厂房、泵房(棚)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避雷带(网)接地装置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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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2009)第4.6.3条
4.6.3丙类厂房、泵房(棚)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在平均雷暴日大于40d/a的地区(参见附录A),厂房、泵房(棚)宜装设避雷带(网),其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间距不应一进出厂房、 泵房(棚)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所穿钢管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厂房、泵房(棚)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避雷带(网)接地装置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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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2009)第4.6.4条
4.6.4生产装置信息系统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外皮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当电缆采用穿钢管敷设时,钢管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建筑物内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线路首末端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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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2009)第4.6.5条
4.6.5生产装置380V、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金属保护管两端应接地,在各被保护的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浪涌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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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2009)第4.7.2条
4.7.2管路系统的所有金属件,包括护套的金属包覆层,应接地。管路两端和每隔200m~300m处,以及分支处、拐弯处均应有接地装置。接地点宜在管墩处,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