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6.2.8条
6.2.8运行及维护时,应检查稀油柜的下列项目并记录:1柜体是否泄漏煤气、渗油、腐蚀或变形;2底部油沟窥视镜是否完好,油水位是否在允许的范围之内;3声光报警装置是否正常投用;4阀门、法兰、人孔是否泄漏煤气;5平台、走梯、护栏有无开裂,是否牢固;6活塞导轮是否与立柱正常接触;7防回转装置的磨损程度;8活塞油沟的油位和活塞倾斜量;9检查预备油箱的储油量并排水;10机械柜位计的钢丝绳磨损及绳卡紧固情况;11内部吊笼工作是否正常;12中央底板排水水封高度是否正常;13油泵站水封高度及排水是否正常,是否应清洗油过滤网;14密封装置是否工作正常;15密封油的技术指标;16油泵站各室底部的污物;17其他需要检査的项目。
-
《 焦炉气制甲烷安全技术规程》(GB/T 34246-2017 ) 第4.2.3条
4.2.3.应确保各段压力、温度及电机电流、电圧、报警等仪表控制装置在有效期内,并灵敏、可靠、准确。
-
《 焦炉气制甲烷安全技术规程》(GB/T 34246-2017 ) 第4.3.1条
4.3.1精脱焦油萘、脱苯、脱硫反应器应设多点温度测量报警系统。
-
《 焦炉气制甲烷安全技术规程》(GB/T 34246-2017 ) 第4.4.1条
4.4.1甲烷化炉应设多点温度测量报警系统。
-
《 焦炉气制甲烷安全技术规程》(GB/T 34246-2017 ) 第4.4.3条
4.4.3应设有甲烷化炉岀口温度的高低位报警联锁停车系统,当超过联锁值时,应立即切断焦炉气来源,同时通入水蒸气约15min,并打开反应器后路放空管线,然后通入氮气对合成反应器进行置换和降温、应防止催化剂超温。
-
《 焦炉气制甲烷安全技术规程》(GB/T 34246-2017 ) 第4.4.4条
4.4.4管式加热炉应设有焦炉气低压报警和低压联锁切断焦炉气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未提供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提供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
(四)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敷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巡护;
(五)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施工方案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未满足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经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明确责任人、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未建立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或者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未与政府有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
(十)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处于适用状态;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未设专人负责管理,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或者收发记录的保存期限少于三年;
(十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十三)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未设置明显标志;
(十四)研制开发单位将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新工艺、新技术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或者转让危险化学品新工艺、新技术时,未提供新工艺、新技术的安全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
(十五)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提供给从业人员,或者未告知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的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
(十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或者擅自更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
(十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其他登记内容发生变更,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储存场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实体防范、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多晶硅安全规范》(AQ 3065-2025 )第4.1.14条
4.1.14 氯硅烷、硅烷储罐应设置温度、压力、液位连续监测仪表,并具备温度、压力高报警和液位高、低报警功能。
-
《多晶硅安全规范》(AQ 3065-2025 )第5.1.1.3条
5.1.1.3 氯气的使用管理应符合 GB 11984 的规定,主要包括:
a) 氯气设备、管道使用专用阀门,并使用耐氯、耐压、耐温性能的密封垫片,使用与氯气不发生反应的润滑剂;
b) 氯气设备、管道的安全阀前设置爆破片,安全阀和爆破片之间设置压力监测设施,安全阀放空线引至事故氯应急吸收系统;
c) 氯气场所设置氯气探测器,氯气探测器量程为 0~10×10⁻⁶(体积分数),一级报警值不大于 1×10⁻⁶(体积分数),二级报警值不大于 3×10⁻⁶(体积分数),其他设置符合 GB/T 50493 的规定;
-
《多晶硅安全规范》(AQ 3065-2025 )第5.1.1.4条
5.1.1.4 氯化氢合成炉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a) 炉内压力、炉顶温度的监测及高报警,炉内压力高高联锁;
b) 设置紧急停车按钮,并能在控制室实现远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