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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3.7条
6.3.7??烃类液体的检尺、测温和采样 ????当设备在灌装、循环或搅拌等工作过程中,禁止进行取样、检尺或测温等现场操作。在设备停止工作后,需静置一段时间才允许进行上述操作。所需静置时间见表2。 对油槽车的静置时间为2min以上。 ????对金属材质制作的取样器,测温器及检尺等在操作中应接地。有条件时应采用具有防静电功能的工具。 ????取样器、测温器及检尺等装备上所用合成材料的绳索及油尺等,其单位长度电阻值应为1×105Ω/m~1×107Ω/m或表面电阻和体电阻率分别低于1×1010Ω及1×108Ω·m的静电亚导体材料。 ????在设计和制作取样器、测温器及检尺装备时,应优先采用红外、超声等原理的装备,以减少静电危害产生的可能。 ????在可燃的环境条件下灌装、检尺、测温、清洗等操作时,应避开可能发生雷暴等危害安全的恶劣天气,同样强烈的阳光照射可使低能量的静电放电造成引燃或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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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3.9条
6.3.9??当在烃类液体中加入防静电添加剂来消除静电时,其容器应是静电导体并可靠接地,且需定期检测其电导率,以便使其数值保持在规定要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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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3.12条
6.3.12??在使用小型便携式容器灌装易燃绝缘性液体时,宜用金属或导静电容器,避免采用静电非导体容器。对金属容器及金属漏斗应跨接并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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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4.5条
6.4.5??必要时,可在气流输送系统的管道中央,顺其走向加设两端接地的金属线,以降低管内静电电位。也可采取专用的管道静电消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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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4.6条
6.4.6??对于强烈带电的粉料,宜先输入小体积的金属接地容器,待静电消除后再装入大料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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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4.7条
6.4.7??大型料仓内部不应有突出的接地导体。在顶部进料时,进料口不得伸出,应与仓顶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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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4.10条
6.4.10??收集和过滤粉料的设备,应采用导静电的容器及滤料并予以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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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7.1.3条
7.1.3??在接地针尖等局部空间发生的感应电晕放电不会引燃最小点燃能量大于0.2mJ的可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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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7.2.4条
7.2.4??固体静电非导体(背面15cm内无接地导体)的不引燃放电安全电位对于最小点燃能量大于0.2mJ的可燃气是15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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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2009)第3.1条
3.1静电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