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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7条
5.2.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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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13条
5.2.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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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6.3条
6.3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内容如下:
a)作业前30min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b)检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c)检测人员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检测时,应佩戴6.6中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
d)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e)不应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
f)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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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6.4条
6.4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内容及要求如下:
a)氧气含量为19.5%~21%(体积分数),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体积分数);
b)有毒物质允许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
c)可燃气体、蒸气浓度要求应符合5.3.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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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6.5条
6.5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2h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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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空分制氧、氮气系统设计规范》(SH/T 3106-2009)第3.1条
空分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置在空气洁净,并靠近氮气、氧气最大用户处;
2.与全厂的布置统一协调,并留有扩建的可能;
3.避免靠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毒气体以及粉尘等有害物场所,并应考虑周围企业(或装置)改建或扩建时对空分装置安全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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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第4.2.2条
空分装置空压机入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含量应符合GB 16912要求,包括乙炔、甲烷、总烃、二氧化碳、氧化亚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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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第8.0.10条
空分装置纯化系统出口设置二氧化碳在线分析仪并设置超标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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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第8.0.10、8.0.12条
空分装置应设置冷箱主冷蒸发器液氧中乙炔、碳氢化合物含量连续在线分析仪并设置超标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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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第6.7.10条
液氧储罐的最大充装量不应大于容积的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