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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0-2025 )第8.2条
8.2 作业完工应进行验收,带压密封部位连续24h无泄漏为合格,带压开孔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员现场检查 30 min 无异常,监护人员确认作业现场未留下安全隐患,按要求填写带医密封和带压开孔施工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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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压密封和带压开孔作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0-2025 )第8.6条
8.6 带压密封部位发生泄漏,经研判风险不可控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果断退守到安全状态,不应再次进行带压密封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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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2.1.3条
7.2.1.3 涉及移动式罐(瓶)装烷基铝等类别1自燃液体物料进料的,应设置专用的供料间。自燃液体供料间布置在厂房(装置)内时,应设置在本厂房(装置)首层的一侧,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 h 的不燃性楼板与厂房(装置)的其他部位分隔,且其门窗周围 4 m 范围内相邻外 墙应为防火墙。自燃液体供料间应设置相应的防液体泄漏、防流散、紧急切断、火焰探测及自动灭火等 设施,并满足9.2.10中间仓库物料存放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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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2.1.8条
7.2.1.8 存在高压窗低压且会造成设备损害或物料泄漏风险的设备,应采取压力监测报警、安全联锁、紧急切断及安全泄放等防窜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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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4.2.6条
7.4.2.6 仪表设计、安装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a) 仪表的防护级别与其所在的环境相适应,并采取防潮、防尘、防腐、绝热、洁净等措施;
b) 爆炸性环境的用电仪表及其安装符合 GB 50058的相关规定,非用电仪表满足防爆安全要求;
c) 仪表及其安装部件的材质、耐压、密封、卫生、防火、防静电、防泄漏等与其接触的介质相适应;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的测量介质不任意排放;
d) 有防火要求及火灾紧急响应的工艺管线控制阀,采用具有火灾安全特性的控制阀;
e) 安全仪表系统设计成故障安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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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9.2.1条
9.2.1 企业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确因工艺需要,加料、出料、转料、分离、取样等工序为非密闭时其所在的场所应采取防物料泄漏的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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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4.0.8条、第14.0.12条
1.消防栓应有编号,开启灵活,出水正常,排水良好,出水口闷盖、橡胶垫圈齐全完好。
2.消防栓阀门井完好,防冻措施到位。
3.消防炮完好无损、无泄漏,防冻措施落实;消防炮阀门及转向齿轮灵活,润滑无锈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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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 )第5.6.6.2条
5.6.6.2 企业应全面辨识可能发生泄漏的部位,评估泄漏安全风险,明确具体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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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 )第5.6.6.3条
5.6.6.3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料的装置、设备、管线不应长期在带压打"卡具"等临时性防泄漏措施下运行,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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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GB 45673-2025 )第5.9.1.3条
5.9.1.3 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周边潜在的火灾、爆炸及有毒物质泄漏等安全风险、应急响应措施和要求,并对承包商作业过程实施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