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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3.2条
3.2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 由一个或若干个储存危险化学品储罐组成的区域,本标准中简称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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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3.3条
3.3 检维修作业 指在罐区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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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3.4条
3.4 吹扫作业 采用蒸汽、水、空气或惰性气体及有关化学溶液等介质吹扫管线或储罐清除残留或附着其内的物料、杂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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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3.5条
3.5 清线作业 更换输送品种或维修检测作业之前对管线进行清洗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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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3.6条
3.6 清罐作业 更换储存品种或维修检测作业之前对储罐进行清洗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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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4.1条
4.1 作业前应对作业全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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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4.2条
4.2 作业前应确认作业单位资质和作业人员的操作能力,确认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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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4.3条
4.3 应为作业提供必要的安全可靠的机械、工具和设备,并保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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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4.4条
4.4 应按GB16179和 GB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同时设置危险危害告知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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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4.5.1条
4.5.1 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