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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3.2条
6.3.2当存在静电引燃危险时,除应符合GB 12158相关要求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措施;不便或工艺不准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料的器具、输送粉料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防静电跨接;——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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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1.5条
8.1.5除尘系统的导电部件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l00Ω;管道连接法兰应采用跨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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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8.0.8 条
8.0.8积聚液氧、液体空气的各类设备、氧气压缩机、氧气灌充台和氧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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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11.0.17 条
11.0.17氧气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架空或地沟敷设管道,在分岔处或无分支管道每隔80m?100m处,以及与架空电力电缆交叉处应设接地装置;
2进、出车间或用户建筑物处应设接地装置;
3直接埋地敷设管道应在埋地之前及出地后各接地一次;
4车间或用户建筑物内部管道应与建筑物的静电接地干线相连接;
5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应设跨接导线,电阻值应小于0.03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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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5.3.3 条
5.3.3除本质安全电路外,爆炸性环境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装设过载、短路和接地保护,不可能产生过载的电气设备可不装设过载保护。爆炸性环境的电动机除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装设必要的保护之外,均应装设断相保护。如果电气设备的自动断电可能引起比引燃危险造成的危险更大时,应釆用报警装置代替自动断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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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5.5.1 条
5.5.1当爆炸性环境电力系统接地设计时,1000V交流/1500V直流以下的电源系统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炸性环境中的TN系统应采用TN-S型;
2危险区中的TT型电源系统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的保护电器;
3爆炸性环境中的IT型电源系统应设置绝缘监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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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5.5.2 条
5.5.2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设置等电位联结,所有裸露的装置外部可导电部件应接入等电位系统。本质安全型设备的金属外壳可不与等电位系统连接,制造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具有阴极保护的设备不应与等电位系统连接,专门为阴极保护设计的接地系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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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5.5.3 条
5.5.3爆炸性环境内设备的保护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下列不需要接地的部分,在爆炸性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1)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1000V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的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2)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没备。
2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爆炸性环境1区、20区、21区内的所有设备以及爆炸性环境2区、2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他设备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吋,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爆炸性环境2区、2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可燃物质的管道。
3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接地干线应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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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5.5.4 条
5.5.4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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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10.4条
10.4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