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业空气呼吸器安全使用维护管理规范》(AQ/T 6110-2012) 第4.1.8条
4.1.8空气呼吸器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气瓶阀,防止泄漏瓶内压缩空气。
-
《石油储罐阻火器》(GB5908-2005)第7.8.1条
7.8.1 压力损失和通气量试验采用风机来提供风源,试验装置示意图见图3。试验装置测试管内径 d 应与阻火器的公称通径相等,且其内壁表面应平整光滑,系统的各连接处不应有泄漏现象。
-
《头部防护 安全帽》(GB 2811-2019) 第5.3.5条
5.3.5电绝缘性能
按照GB/T2812规定的方法测试,G级安全帽泄漏电流不应大于3.0mA;E级安全帽泄漏电流不应大于9.0mA,当测试电压加大至30000V时,安全帽不应被击穿、发生燃烧现象。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11.0.4 条
11.0.4车间内氧气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
2车间内氧气管道宜沿墙、柱或专设的支架架空敷设,其高度应不妨碍交通和便于检修;
3氧气管道与其他管线共架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1.0.2条第5款的规定;
4当不能架空敷设时,可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但应符合本规范第11.0.3条第2款?第4款和第8款的规定;
5进入用户车间的氧气主管应在车间入口处装设切断阀、压力表,并宜在适当位置设放散管;
6氧气管道的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并应高出附近操作面4m以上的无明火场所;
7氧气管道不得穿过高温作业及火焰区域。当必须穿过时,应在该管段增设隔热措施,其管壁温度不应超过70°C;
8穿过墙壁、楼板的氧气管道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不得有焊缝,管子与套管间的间隙应采用不燃烧的软质材料填实;
9氧气管道不应穿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当必须通过不使用氧气的房间时,其在房间内的管段上不得设有阀门、法兰和螺纹连接,并应采取防止氧气泄漏的措施;
10供切割、焊接用氧的管道与切割、焊接工具或设备用软管连接时,供氧嘴头及切断阀应设置在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箱内。
-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11.0.19 条
6强度及严密性试验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空气或氮气做强度试验时,当达到试验压力且稳压5min后,应无变形,无泄漏。用水做强度试验时,当达到试验压力且稳压10min后,应无变形,无泄漏。
2)严密性试验达到试验压力后持续24h,室内及地沟管道的平均小时泄漏率不应超过0.25%;室外管道的平均小时泄漏率不应超过0.5%。平均小时泄漏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管道公称直径小于300mm时:
当管道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
式中:A——平均小时泄漏率;
P1、P2——试验开始、终了时的绝对压力(MPa);
t1、t2——试验开始、终了时的温度(°C);
DN——管道公称直径(mm)。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3.1.1 条
3.1.1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岀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雰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3.3.1 条
3.3.1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可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2 建筑物内部宜以厂房为单位划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当厂房内空间大时,应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划分,释放源释放的可燃物质量少时,可将厂房内部按空间划定爆炸危险的区域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可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每小时两次,且换气不受阻碍,厂房地面上高度1m以内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2)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可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1m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m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3)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的最大量应按一小时释放量的三倍计算,但不包括由于灾难性事故引起破裂吋的释放量。
3 当高挥发性液体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为附加2区。
4 当可燃液体闪点高于或等于60°C时,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河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宜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4.5m。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4.1.4 条
4.1.4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1防止产生爆炸的基本措施,应是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小到最小程度。
2防止爆炸危险,应按照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特征釆取相应的措施。
3在工程设计中应先釆取下列消除或减少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产生和积聚的措施:
1)工艺设备宜将危险物料密封在防止粉尘泄漏的容器内。
2)宜采用露天或开敞式布置,或采用机械除尘措施。
3)宜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将可能释放爆炸性粉尘的设备单独集中布置。
4)提髙自动化水平,可釆用必要的安全联锁。
5)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出入口的门应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
6)应对沉积的粉尘进行有效地清除。
7)应限制产生危险温度及火花,特别是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应防止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应选用粉尘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及线路。
8)可适当增加物料的湿度,降低空气中粉尘的悬浮量。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4条
5.2.4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答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
《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7.1.1条
4.7.1.1 在建设项目前期论证或可行性研究阶段 ,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开展危害辨识 ,分析拟建项目存在的工艺危害 ,当地自然地理条件、自然灾害和周边设施对拟建项目的影响 ,以及拟建项目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对周边防护目标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