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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6.5.5条
空气预冷系统应设空气冷却塔水位报警联锁系统及出口空气温度监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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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6.7.6条
低温液体汽化器出口应设有温度过低报警联锁装置,气化器出口的气体温度应不低于-1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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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 )第5.4.5条
罐区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报警信号应传送至自动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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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5.4.8条
甲B、乙A类液体和有毒液体罐区内阀门集中处、排水井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并符合GB50493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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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6.3.3条
液化烃(液氨)储罐液位测量仪表应设高、低液位报警。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为储罐的设计储存高液位,低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应满足从报警开始10min~15min内泵不会汽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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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6.3.4条
压力储罐应另设一套专用于高高液位报警并联锁切断储罐进料管道阀门的液位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高高液位报警的设定高度,不应大于液相体积达到储罐计算容积90%时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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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第3.0.4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九条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并有报警与处警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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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1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与报警值的设置应满足GB 50493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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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4.2.1条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布置的设备区内,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符合下列规定:1 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2 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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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第6.1.1/6.1.2条
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重大于空气的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应靠近泄漏点,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重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探)测器,其安装高度应高出释放源0.5m~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