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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11.0.19 条
6强度及严密性试验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空气或氮气做强度试验时,当达到试验压力且稳压5min后,应无变形,无泄漏。用水做强度试验时,当达到试验压力且稳压10min后,应无变形,无泄漏。
2)严密性试验达到试验压力后持续24h,室内及地沟管道的平均小时泄漏率不应超过0.25%;室外管道的平均小时泄漏率不应超过0.5%。平均小时泄漏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管道公称直径小于300mm时:
当管道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
式中:A——平均小时泄漏率;
P1、P2——试验开始、终了时的绝对压力(MPa);
t1、t2——试验开始、终了时的温度(°C);
DN——管道公称直径(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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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3.1.1 条
3.1.1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岀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雰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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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3.3.1 条
3.3.1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可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2 建筑物内部宜以厂房为单位划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当厂房内空间大时,应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划分,释放源释放的可燃物质量少时,可将厂房内部按空间划定爆炸危险的区域范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重的可燃物质时,厂房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少于每小时两次,且换气不受阻碍,厂房地面上高度1m以内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2)当厂房内具有比空气轻的可燃物质时,厂房平屋顶平面以下1m高度内,或圆顶、斜顶的最高点以下2m高度内的容积的空气与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所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
3)释放至厂房内的可燃物质的最大量应按一小时释放量的三倍计算,但不包括由于灾难性事故引起破裂吋的释放量。
3 当高挥发性液体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为附加2区。
4 当可燃液体闪点高于或等于60°C时,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河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宜适当缩小,但不宜小于4.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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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4.1.4 条
4.1.4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1防止产生爆炸的基本措施,应是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小到最小程度。
2防止爆炸危险,应按照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特征釆取相应的措施。
3在工程设计中应先釆取下列消除或减少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产生和积聚的措施:
1)工艺设备宜将危险物料密封在防止粉尘泄漏的容器内。
2)宜采用露天或开敞式布置,或采用机械除尘措施。
3)宜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将可能释放爆炸性粉尘的设备单独集中布置。
4)提髙自动化水平,可釆用必要的安全联锁。
5)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出入口的门应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
6)应对沉积的粉尘进行有效地清除。
7)应限制产生危险温度及火花,特别是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应防止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应选用粉尘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及线路。
8)可适当增加物料的湿度,降低空气中粉尘的悬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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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4条
5.2.4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答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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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7.1.1条
4.7.1.1 在建设项目前期论证或可行性研究阶段 ,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开展危害辨识 ,分析拟建项目存在的工艺危害 ,当地自然地理条件、自然灾害和周边设施对拟建项目的影响 ,以及拟建项目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对周边防护目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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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7.2.7条
4.7.2.7 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满足 GB / T50493 的要求 ,报警值、报警点位的设置应符合可能泄漏的介质要求。若气体检测报警信号需接入安全仪表系统(SIS ) ,则应符合 GB / T21109 、 GB / T50770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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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9.3.6条
4.9.3.6 企业应严格执行开停车方案 ,建立重要环节责任人签字确认机制。引进物料时应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流程确认 ,实时监测物料流量、温度、压力、液位等参数变化情况;严格按方案控制进退物料的顺序和速率 ,现场应安排专人不间断巡检 ,监控泄漏等异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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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10.条
4.10.8 泄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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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10.8.1条
4.10.8.1 企业应制定泄漏管理制度 ,明确泄漏管理工作目标和计划 ,责任落实到人 ,保证资金投入;不断完善泄漏检测、报告、处理、消除的闭环管理流程 ,建立设备泄漏管理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