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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十八条、《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第七条
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位置设立公示牌,写明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姓名、对应的安全包保职责及联系方式,接受员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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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条
企业应对承包商施工安全资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资质、安全管理体系和业绩进行审查,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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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企业应制定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应参加领导干部带班,其他分管负责人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并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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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原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二十九)条
企业要成立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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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中评审标准2.1
1.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2.安全生产目标应满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量化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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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中评审标准2.3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安全生产状况,研究重大问题,并督促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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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第三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评审标准2.3
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应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
2.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等所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抽查一专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是否与部门职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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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以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名义每天签署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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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每年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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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其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