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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6.6条
6.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4要求的,应佩戴满足GB/T18664要求的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6.4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工作鞋,使用防爆工器具;
c)存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装备;
d)在受限空间内从事电焊作业时,应穿绝缘鞋;
e)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f)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在满足GB15577要求的条件下,按GB39800.1要求佩戴防尘口罩等防尘护具;
g)高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等防护措施;
h)低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措施;
i)在受限空间内从事清污作业,应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
j)在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的通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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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6.7条
6.7当一处受限空间存在动火作业时,该处受限空间内不应安排涂刷油漆、涂料等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可燃物质的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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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6.8条
6.8对监护人的特殊要求:
a)监护人应在受限空间外进行全程监护,不应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探入或进入受限空间;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c)监护人应对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器具种类、数量进行登记,作业完毕后再次进行清点,防止遗漏在受限空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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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6.9条
6.9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
a)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b)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
c)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高温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d)接入受限空间的电线、电缆、通气管应在进口处进行保护或加强绝缘,应避免与人员出入使用同一出入口;
e)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未穿戴6.6规定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严禁入内救援;
f)停止作业期间,应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增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措施;
g)作业结束后,应将工器具带出受限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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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6.10条
6.10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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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10.8条
10.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0天;用于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临时用电时间应和相应作业时间一致;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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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11.10条
11.10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遇有埋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线、窖井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中毒、窒息危险,且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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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13.6 条
4.13.6 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 ,应执行 GB30871 中作业许可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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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14.7 条
4.14.7 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管 ,对特级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应全程视频监控;应建立对承包商的监督检查记录 ,保存承包商在本企业作业中的事故事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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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 号)
企业应对厂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及可能存在的较大风险进行排查:
(1)试生产投料期间,区域内不得有施工作业;
(2)涉及硝化、加氢、氟化、氯化等重点监管化工工艺及其他反应工艺危险度2级及以上的生产车间(区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控制在3人以下;
(3)系统性检修时,同一作业平台或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得超过9人;
(4)装置出现泄漏等异常状况时,严格控制现场人员数量。